学院党内监督试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12 15:15: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党内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建设,搞好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党内监督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学院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纪委、各级党总支(含直属党支部)部门负责人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依法办事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学院发展大局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学院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的各级组织(含学院党委、各总支委员会、各支部委员会,下同)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级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关于加强党的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党组织、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四)监督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领导成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同级纪委以及下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及其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对本条第(一)、(二)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应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学院党委、纪委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第八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院、系处室两级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学院基层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四)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九条  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本级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本级纪委书记、委员工作进行监督;
(三)在对上述监督中的意见和建议,应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本级纪委或党委提出和反映,对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对纪委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党的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进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学院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过程中的意见和纪监审计部门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末位发言,不能先定调划框、堵塞言路,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对研究结果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干部的提拔任用或推荐,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或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的内容以及本级管辖范围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所管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纪委在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对于本单位事关全局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各级党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政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扰如实报告或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央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二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纪委每年初应当形成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在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党员报告工作,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述廉。以行政工作为主兼任党内职务的,在述职述廉中必须要有履行党内职务情况的内容。述职述廉后,由其上一级党组织结合年终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并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本级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以及上年整改措施以及上年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下级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当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邀请派员进行指导。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开。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向学院各级党组织检举、控告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涉及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转给党委、纪委,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之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总结、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当年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汇报材料,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纪委每年底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办法,采取听汇报、看材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在学院党建工作有关会议通报,并与党内创优活动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年终业绩考核评定格次挂钩。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形成自己的总结报告之前,应对下级党组织党建工作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情况必须在总结报告中反映。
第七节  谈话与诫勉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各党总支、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部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洁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学院党委、纪委和党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由组织部门或纪委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认真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广播、校报、校园网等应在学院 领导下,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把握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有权就执行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党总支委员有权对本级党组织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以及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学院纪委委员有权对本级纪委执行上级纪委决定以及本级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学院有关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询问人在对作出的有关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处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第四十条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党员提出处分、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应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对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与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收到党员提出处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给学院党委、纪委处理、严禁将有关材料转给被控告人员。学院党委、纪委应以适当方式回访要求人,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监督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代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提出处分、罢免和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或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院纪委会同党办依据党内有关法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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